一、更正編定申請書。
二、合法證明文件:
(一)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更正編定:
依內政部93年11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6144號函,詳列如下(擇一檢附):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3.繳納水費憑證。
4.繳納電費憑證。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7.其他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採認足以明確證明者。
(二)其他用地更正編定:
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22點或第23點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代理人申請者,應加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航照圖(建物:實施建築管理前;非建物:70年2月15日前)。
五、部分土地核准更正編定者,為辦理分割測量、登記,另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檢附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與土地權狀等相關證件。
六、其他佐證文件(如:門牌編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