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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資訊-若對前次土地鑑界測量結果有異議,若再申請鑑界費用如何計算? (0705-20111031-00001)

  • 發布單位:地政局

ㄧ、按「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所明定。
二、倘對前次鑑界測量結果有疑義,仍依前開規定向轄管地政事務所申請再鑑界,其繳納複丈費用係依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規定。
三、前項收費標準係依各筆土地面積及指定施測界址點數分別計算基本費及施測費。
四、對於再鑑界結果若與前次不一,則另訂期通知土地權利人及關係人現場更正樁位,並將所繳納複丈費予以退還;倘與前次相符,亦通知土地權利人及關係人現場說明,所繳納複丈費將不予退還。
五、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地政局測量科(電話:3322101分機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