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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資訊-現行土地徵收地價補償有何規定?

  • 發布單位:地政局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