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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資訊-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地籍清理之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應如何處理?

  • 發布單位:地政局

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內,得以書面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異議,並應檢附證明文件;經該管登記機關審查屬土地權利爭執者,應移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處。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調處時,準用土地法第34條之2規定,進行調處。不服調處者,得於收受調處結果通知次日起3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屆期未提起訴訟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