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地政資訊-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之價金,如何管理?

  • 發布單位:地政局

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保管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之價金。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價金,扣除百分五行政處理費用、千分之五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餘額儲存於前項保管款專戶。三、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四、前項期間屆滿後,專戶儲存之保管款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