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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資訊-神明會土地應如何辦理申報?

  • 發布單位:地政局

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民政局)申報:一、申報書。二、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代替。三、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會員或信徒系統表及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清冊。五、其他有關文件。前項申報有2人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民政局)應通知當事人於3個月內協調以1人申報,逾期協調不成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民政局)通知當事人於1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民政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民政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神明會土地位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神明會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民政局)申報;受理申報之主管機關(民政局)應通知神明會其他土地所在之主管機關(民政局)會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