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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城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遷之房屋可獲得哪些補償?

  • 發布單位:地政局

1、建物補償費、拆遷救濟金:
有關桃園市轄內合法建築改良物之拆遷補償費係依「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規定辦理查估,採評點計值,且該價格不予折舊亦不因地區、地段之不同而有所差異。其他建物(無合法證明)則依補償費60%計算拆遷救濟金。
2、自動拆遷獎勵金:
倘建物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遷者,除前項補償費(或救濟金)外,還可領取50%補償費(或救濟金)之自動拆遷獎勵金。
3、人口遷移費:
若符合設籍條件及其他應具備要件者,得發給人口遷移費。
4、優先(自願優先)搬遷獎勵措施:
建物位於航空城優先搬遷地區,配合於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遷者,加發25%補償費(或救濟金)之優先搬遷獎勵金、房租補助費(124~138萬)及搬遷補助費(12~28萬);建物位於航空城其他搬遷地區,經審查符合自願優先搬遷條件,並於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遷者,加發15%~20%補償費(或救濟金)之自願優先搬遷獎勵金、房租補助費(111.4~133萬)及搬遷補助費(12~28萬)。
5、特別救助金:
範圍內低收或中低收入戶於徵收公告1年前設籍並實際繼續居住者,每戶發給特別救助金(20~40萬)。
6、安置重建補助費:
範圍內其他建物經審查符合安置重建補助費規定並配合期程拆遷者,其允建面積部分按建物補償費45%發給安置重建補助費。
7、住家房屋助費:範圍內建築改良物,於建築改良物查估調查表登載之用途別含住家,且於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6個月前,於該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按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及其自動拆遷獎勵金總額25%發給住家房屋補助費。
8、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配回安置土地之安置戶,於本府所定期限內完成在安置土地興建房屋建築工程二樓版施工勘驗。經查核符合規定條件,按興建房屋之建造執照所載總樓地板面積,以每一平方公尺新臺幣9,075元計算,發給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
9、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尚未優先搬遷或自願優先搬遷之建築改良物,於本府所定期限內完成騰空點交核定後,按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15%發給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