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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時,農民負擔部分農路、水路用地,嗣後該地區經區段徵收,當初負擔之農水路土地可否獲得地價補償?

  • 發布單位:地政局

依目前法令規定,土地地價補償費之核發對象為徵收公告當時土地登記簿記載之權利人,若重劃區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其用地登記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所有,或重劃區農路及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管理之水路,其用地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仍依規定按徵收公告當時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補償費發放對象。惟曾經辦理農地重劃之土地,於重劃當時有分擔農路、水路用地,且該農路、水路用地已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所有者,於參加區段徵收時,依規定其抵價地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可充分達到保障農民之權益。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7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