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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地主除於徵收當時可依法以地價補償費補償承租人外,徵收前尚有何其他方式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

  • 發布單位:地政局

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所有權人除於徵收時依法以地價補償費補償承租人(佃農)外,亦可於徵收前依相關規定以分割耕地方式終止租約且不受每宗耕地分割後未達0.25公頃之限制,但分割後之土地宗數不得超過租佃雙方之人數。
(土地徵收條例41條、農發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