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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範圍內的既成建物如何處理?

  • 發布單位:地政局

1.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在都市計畫階段,區內既有合法密集之建物聚落,且開發面積達一定規模者,得劃設第一種住宅區或第一之一種住宅區,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也就是不參與區段徵收。
2.原位置保留分配:
在區段徵收階段,於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情形下,針對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得於土地區段徵收公告期間(109.11.9至109.12.9)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惟位於第三跑道等機場建設相關用地範圍之建物,經劃設為機場專用區及自由貿易港區,則無法申請建物原位置保留),若經桃園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即可依核准內容辦理原位置保留分配。
3.發給建物拆遷補償費:
倘於區段徵收範圍內無法劃設第一種住宅區或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及未獲核准辦理原位置保留而須拆遷之建物,則發給建築改良物補償費,若符合設籍條件及其他應具備要件者,得發給人口遷移費,作為拆遷安置遷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