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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良物補償費發放標準如何認定?

  • 發布單位:地政局

1.有關建築物查估,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8月31日府工用字第10902194222號公告「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所訂之「評點單價」為12.2元。另合法建物於限期內自動拆除者,按查估補償費加發50%自動拆遷獎勵金;若該建物無法提出合法建物證明文件,且於限期內自行拆遷者,除依合法建物補償費60%發給拆遷救濟金外,並加發拆遷救濟金50%之自動拆遷獎勵金;惟實際建物補償金額需由查估人員現場查估核算。
 2.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範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後建造之其他建築物,不發給拆遷救濟金及自動拆遷獎勵金。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10條、第11條之2、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