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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認定房屋為合法建物?

  • 發布單位:地政局

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認定為合法建物:
1、依法完成所有權登記之建築物。
2、依建築法領有使用執照者。
3、中華民國60年12月22日前,依建築法領有建築執照或建築許可,且其主要構造及位置,均按核准之工程圖樣施工者。
4、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造者。
5、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於「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施行前建造者;及該辦法未指定應申領建築執照地區,於中華民國70年2月15日前建造者。
前項第4款及第5款之合法建築物,應具備下列文件之一:
1、建物謄本。
2、戶口遷入證明。
3、稅籍證明。
4、自來水接水或電力接電證明。
5、區公所或改制前各鄉(鎮、市)公所證明文件。
6、航照圖。
7、門牌編釘證明。
8、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