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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及未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僅部分被徵收,殘餘部分若符合一併徵收條件時,請問應該如何提出申請?又該向哪個單位提出申請?

  • 發布單位:地政局

1、符合一併徵收之要件: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1)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2)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2、申請人資格:
(1)單獨所有之土地:由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2)共有土地:被徵收後之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分別共有者,各共有人得就其應有部分提出申請。
(3)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者:申請就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一併徵收之所有權人,若原所有權人死亡,並已辦竣繼承登記者,則由登記名義人提出申請;若未辦竣繼承登記者,則須由全體繼承人提出申請。
3、補償方式: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不得申請發給抵價地。
(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