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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之權利價值計算依據為何?如何計算?

  • 發布單位:地政局

1.依現行法令規定,實施區段徵收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預計區段徵收土地平均開發成本,並斟酌區段徵收後各街廓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情形,估計區段徵收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及其面積之計算基準。
2.每位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價值,是以自己在該區徵收範圍內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地價總和占該區徵收補償總地價比例,並按提供抵價地面積及開發後各街廓評定總地價等條件計算,換算成開發後可供選配土地的權利價值。簡單來說,要知道自己未來可選配土地的權利價值有多少,該區徵收補償地價、開發後各街廓評定地價及提供抵價地總面積等條件須先確定後,才可計算。
(平均地權條例第5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0條、土地徵收條例第45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