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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選擇申領抵價地或領取補償費,是否能改變原來申請項目?

  • 發布單位:地政局

1、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已領竣徵收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徵得需用土地人同意後核准。
2、應注意事項如下:
(1)原申領抵價地改為領取現金補償費:申請時機應於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為之,並以1次為限。
(2)原領取現金補償費改為申領抵價地:申請時機應於現金補償發給完竣之日,或通知補償地價存入保管專戶之日起1個月內為之,並以1次為限。申請改發給抵價地者,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限期繳回其申請改發給抵價地之徵收補償地價後始得核准。
(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