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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權利價值未達該街廓最小建築基地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時,可以繳納差價購買不足部分嗎?或何時可申請與他人合併配地?

  • 發布單位:地政局

1.符合安置措施原則條件而選配安置街廓土地,若土地權利價值不夠選配時,可透過繳納差額地價的方式將權利價值補足,差額地價是以開發成本估算,並經由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確定,有關申請與繳費事宜,屆時於區段徵收階段將另行召開說明會詳細說明。
2.其餘抵價地分配,原則應達該街廓最小建築基地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不足部分除符合桃園市政府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研商訂定之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於抵價地分配前訂定)外,不得繳納差額地價,但可在受理合併分配之規定期間內自行洽商或由政府協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以達該街廓最小建築基地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