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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各地主可領回抵價地的面積是多少?

  • 發布單位:地政局

1、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可供地主領回抵價地總面積,由需用土地人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提供領回抵價地比例最低不得少於40%(曾經辦理農地重劃之土地,最低不得少於45%),惟實際領回抵價地比例仍以內政部核定內容為準。(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之抵價地比例,業經內政部於107年12月核定為未曾辦理農地重劃地區41%、曾經辦理農地重劃地區46%)。
2、抵價地總面積最低雖為徵收總面積40%,但是每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不能直接將現有土地面積乘以單一比例換算為未來配回面積。被徵收之土地,應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故區段徵收範圍內的每一筆土地,都有不同的徵收價格,經統計全部土地補償地價及開發總費用後,將按每位土地所有權人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配回土地面積,故現階段仍無法將現有土地面積換算為未來配回面積,後續須按他應領地價補償費金額及領回抵價地位置之地價計算,每位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可能高於被徵收土地面積40%,也可能低於被徵收土地面積40%,並不是每一位都剛好是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