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產清理人得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按其應繼分領取抵價地;若部分繼承人未提出申請,則按其應繼分發給現金補償。 2、倘原土地所有權人已經申領抵價地,且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才死亡者,其合法繼承人可以檢具繼承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更名發給抵價地;未提出更名申請者,仍以該土地所有權人為申請人,並由其合法繼承人辦理抽籤配地等作業。 (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區段徵收實施辦辦法第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