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價稅起課年期:區段徵收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為區段徵收之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土地點交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起,即開始課徵地價稅。 2.地價稅減免:區段徵收之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土地點交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起,可以減半徵收地價稅2年。 3.地價稅稅額:地價稅係依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桃園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並依「(地價總額×適用稅率-累進差額)=當年應納地價稅額」計算。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0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土地稅法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