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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禁止辦理土地移轉?

  • 發布單位:地政局

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區段徵收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本開發計畫業於109年4月29日經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桃園市政府並於109年11月9日至12月9日辦理土地區段徵收公告作業,故依規定本案土地自徵收公告日起即不得再辦理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