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按第一次召開用地及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協議價購會議、徵收公告日,該合法建築物之重建價格估定。 2、建築改良物無法提出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且於107年3月27日前建造者,按合法建築物補償標準60%發給拆遷救濟金。 以上二類分別計算後加總即可得出應領補償費數額。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8條、第11條、第1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