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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範圍內被劃為公共設施用地的土地所有權人,與被劃為住宅區、商業區的土地所有權人,兩者權利有何差別?

  • 發布單位:地政局

1、徵收補償地價不受影響:
區段徵收範圍內的土地雖經過都市計畫規劃,惟都市計畫於區段徵收前並不會發布實施,故區內之私有土地於徵收前仍維持原使用類別,原有土地之徵收補償地價依法按原土地使用類別評估,並不會因未來劃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而受影響。
2、權利不受影響: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不論是公共設施用地或住宅區、商業區等,均需參與區段徵收,地主均可選擇領取抵價地,共享開發後之利益,其權利並沒有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