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在列冊管理15年期間仍可以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修正前之土地法規定,被政府代管之不動產需繳交代管費,惟土地法第73條之1於民國89年1月28日修正後,由原來「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且不再收取列冊管理費用。如本市的不動產在土地法修法前已被代管者,已執行代管期間併入列管期間計算,且至今尚未辦理繼承者,亦無需再繳代管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