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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資訊-對地政事務所鑑界成果有異議應如何處理?

  • 發布單位:地政局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規定:「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