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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資訊-分割共有土地或房屋發生糾紛申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有何限制?(0701-20140704-00001)

  • 發布單位:地政局

依內政部訂頒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申請調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1.非屬本辦法第二條之不動產糾紛事件。
2.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
3.曾依本辦法申請調處並作成調處結果。
4.已訴請法院審理或調處標的為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之效力所及。
5.土地登記簿登記名義人住址空白或不全,致權屬無法查明。
6.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致無法通知。
7.申請人未於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8.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