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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資訊-土地、房屋買賣發生糾紛可否申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

  • 發布單位:地政局

1.依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下稱本辦法)第16條規定,申請調處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1)非屬本辦法第2條之不動產糾紛事件者。
(2)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
(3)曾依本辦法申請調處並作成調處結果。
(4)已訴請法院審理或調處標的為確定判決、調解或 和解之效力所及。
(5)土地登記簿住址空白或不全,致權屬無法查明。
(6)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致無法通知。
(7)申請人未於本辦法第15條規定期限內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8)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辦理。
2.故土地、房屋買賣糾紛非屬本辦法第2條之調處項目。仍請當事人向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逕向法院提起訴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