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註銷本市林怡均地政士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一、地政士:林怡均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7891號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87號四、事務所名稱:正業長庚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二路78巷66號3樓之1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