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機關
區公所
二級機關
事業機構
戶政事務所
地政事務所
衛生所
警分局、大隊
我來+1第1招-地籍異動即時通第2招-住址隱匿第3招-指定送達處所第4招-電子產權憑證
1.本案受理申請期間:自111年4月22日(星期五)至111年5月12日(星期四)止。2.有關中繼住宅位置、租期、租金及申請資格,請參閱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中繼住宅(第2次)申請須知。 其他連結 無附件 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中繼住宅受理申請承租(第2次)公告文.pdf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中繼住宅(第2次)申請須知.pdf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中繼住宅(第2次)申請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