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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

  • 發布單位:航空城開發科

附件:
一、發布令。
二、獎勵原則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