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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 發布單位:航空城開發科

附件:
一、發布令。
二、獎勵原則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