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申請繼承登記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得提出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結果,作為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 發布單位:地籍科

一、自103年6月1日起,抛棄繼承經法院准許者,可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網址:https://domestic.judicial.gov.tw/abbs/wkw/WHD9HN01.jsp)查詢。
二、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繼承開始時於74年6月5日以後者,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為達簡政便民並提升地政業務服務品質,申請繼承登記,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而未檢附法院准予備查函,可提出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結果作為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