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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經紀業刊登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註明經紀業名稱,不得以加盟店名稱替代

  • 發布單位:地價科

  1.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2. 次按內政部98年10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218號函解釋,加盟店或加盟經營部分:依直營店方式註明經紀業名稱外,應另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尚不得逕以加盟店名稱替代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之經紀業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