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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理國道2號大園交流道至台15線新闢高速公路工程需要,奉准徵收本市大園區圳股段後館小段116-63地號等14筆土地,合計面積0.208892公頃,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

  • 發布單位:地權科

依據:
一、依據內政部106年10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613070621號函。
二、土地徵收條例第3、18、18-1、23、24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都市計畫法第48條及公路法第9條。
公告事項:詳如附件公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