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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地籍科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款項

類別

公告文

公告圖籍

公告清冊

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87.6.6府地權字第110772號公告

108.6.17府地籍字第10801374331號公告

公告圖籍

公告清冊

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本市無天然形成湖澤。

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105.5.27府地籍字第1050112145號公告

108.6.17府地籍字第1080137433號公告

110.6.25府地籍字第1100156329號公告

105-中央管河川範圍

105-直轄市管河川範圍

108-中央管河川範圍

108-直轄市管河川範圍

110-大漢溪

110-塔寮坑溪

 

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公共交通道路

視個案由道路主管機關認定,不另行公告。

礦泉地

110.6.25府地籍字第11001563291號公告

公告圖籍

 

瀑布地

105.5.6府地籍字第1050081194號公告

小烏來瀑布、神秘瀑布

龍鳳瀑布

公告清冊

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105.5.6府地籍字第10500811941號公告

108.6.17府地籍字第10801374332號公告

榮華壩

石門水庫

 

名勝古蹟

107.3.15府地籍字第1070055287號公告

公告圖籍

公告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