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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提醒您,凡使用非都市土地,均應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容許使用,除土地編為農牧用地,作農作使用(種稻、種菜、水果...)可免經申請許可使用外,如作為農舍、農業設施、畜牧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休閒農場設施...等使用,需申請容許使用。

違規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處新台幣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外,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並得按次處罰。常見違規使用行為如下:

圖1圖2

農地使用影片

農地使用請注意
合法使用土地,保護自然環境使用土地前,應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避免破壞環境,也避免違規處罰點開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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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法使用,保障權益,資源永續違規違法使用,罰鍰拆除課稅通通來點開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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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小常識報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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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管制、合法使用

常用書表: 陳述書(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民眾服務紀錄表)切結書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