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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地價科
  • 聯絡資訊:03-3322101分機5358

一、有關預售屋備查申報網站於下方連結處,至該網後,請點選「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並依照建照執照等資料依序照實填寫項目,下方有填寫範例可參照

二、預售屋申報應備文件如下:

  1.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 建照執照(含附表)影本。(請確認建照執照有無變更,並依照最新建照執照填寫並上傳)
  5.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含契約附件)
  6.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自主檢查表。(請詳下方參考附件)
  7. 預售屋履約擔保證明文件影本。(唯一可候補文件)
  8. 申報人(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報人如非公司名義申報,始須附此項文件)

三、如申報過程中有操作問題,可致電系統操作客服專線:07-2691236分機 16 服務時間(上班日 09:00~12:00 ; 13:30~18:00)。

  • 資料來源:地價科

一、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否則即依同條例第81-2條第3項之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二、次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三、綜上所述,如欲銷售預售屋者,應:

  1. 申報預售屋資訊及定型化契約備查。
  2. 如有代銷業者,代銷業亦應簽定委託銷售契約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並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簽訂後30日內將委託銷售契約書申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