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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龍潭科學工業園區二期用地」,經依法奉准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一案。

  • 發布單位:地權科

依據:
一、內政部108年3月7日台內地字第1080108659號函。
二、土地徵收條例第3、18、23、24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及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3條。

公告事項:詳如後附公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