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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有關預售屋增列「防水保固」項目者,其保固期不得少於應記載事項規定「結構」或 「固定建材及設備」項目之期限

  • 發布單位:地價科

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7點「保固期限及範圍」第1款明定,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15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1年。依上開規定,結構部分漏水,賣方負責保固15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漏水,賣方 保 固 1 年 , 前 經 本 部 98 年 5 月 21 日 內 授 中辦 地字第0980045022號書函釋有案。至賣方倘於上開應記事項之「保固期限及範圍」外,增列「漏水保固」項目者,其保固期不得少於上開應記載事項規定「結構」或「固定建材及設備」項目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