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耕地三七五租約
早期台灣的耕地租佃關係多為口頭約定,佃農缺乏保障,為改善租佃關係,民國38年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做為第一階段之土地改革工作,於40年通過「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佃農對地主繳納的地租,以全年收穫量的37.5%為上限,同時公布保障佃農耕作的相關法律,包括規定耕地租約一律以書面為之、契約期間、限制佃耕地的收回等。惟經時代的變遷,為因應農業現代化及社會經濟條件的改變,自 89 年 1 月 28 日以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已不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而回歸契約自由原則。
最後更新日期:10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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