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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順位

◎ 誰是繼承人?
  1.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2.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為先;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向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3. 第二順位:父母。
  4.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5. 第四順位:祖父母。
繼承順位
繼承順位
貼心小叮嚀
  1. 兩性平權:男性與女性享有同樣的法定繼承權。(日據時期家產繼承除外)
  2. 拋棄繼承
  • 繼承開始於民國74年6月4日前者: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
  • 繼承開始於民國97年1月4日後者: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應繼分怎麼計算?
  1. 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分。
  2. 配偶與第二或第三順位繼承人:配偶1/2、其他繼承人均分剩餘1/2。
  3. 配偶與第四順位繼承人:配偶2/3、其他繼承人均分剩餘1/3
  4. 僅配偶繼承:全部。
應繼分計算方式範例
應繼分計算方式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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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0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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