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註銷本市黃美玲地政士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一、地政士姓名:黃美玲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642號三、開業執照字號:(86)桃縣地字第001044號四、事務所名稱:黃美玲地政士事務所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原路21-1號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