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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辦理「福興溪樁號8K+889~9K+965改善工程(二)」用地,奉准徵收本市新屋區十五間段十五間小段1206-1地號等4筆土地,合計面積0.053608公頃,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一案,公告周知。

  • 發布單位:地權科

依據:
一、內政部110年9月14日台內地字第1100265219號函徵收。
二、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8條、第18-1條、第23條、第24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及水利法第82條。

公告事項:詳如後附公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