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一、內政部109年10月21日日台內地字第1090265686號函核准徵收。二、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8條、第18-1條、第23條、第24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都市計畫法第48條及公路法第9條。公告事項:詳如後附公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