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內政部108年11月8日台內地字第1080266063號函。 二、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條、第18條、第18-1條、第23條、第24條及土地徵 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水利法第82條。公告事項:詳如後附公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