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租賃住宅服務業】個人資料管理內部自主稽核表及相關法規說明

  • 發布單位:地價科

一、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6日台內地字第1150261456號函、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及租賃住宅服務業倫理規範辦理。

 

二、內政部於110年11月30日訂定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依該辦法之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並依照業務規模及特性,至少每半年指定適當人員對前開計畫進行檢查並向負責人報告,相關紀錄並應留存至少5年。

 

三、為協助及租賃住宅服務業落實上開安維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稽核機制,爰提供及租賃住宅服務業個人資料管理內部自主稽核表及其法規依據、相關說明供參。

 

四、為確保業者確實依照計畫執行,本府將新增列入每年及租賃住宅服務業業務查核項目,請業者應指定適當人員執行安維計畫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