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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1第1招-地籍異動即時通第2招-住址隱匿第3招-指定送達處所第4招-電子產權憑證
1.公告地價,係政府每2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公告土地現值表、前次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地價稅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1月1日公告,其作用主要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 2.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地調查轄區內土地之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由地價評議委員考量整體經濟環境與房地產市場實際價格變動情形及地價平衡等因素合議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