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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1第1招-地籍異動即時通第2招-住址隱匿第3招-指定送達處所第4招-電子產權憑證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之。本府會在辦理徵收公告時一併發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領取徵收補償費之時間及地點,土地所有權人如不克於本府指定之時間及地點領取徵收補償費,可直接撥打3322101轉5371~5373電話聯繫地權科承辦人另定領款時間或逕 自前往該科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