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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1第1招-地籍異動即時通第2招-住址隱匿第3招-指定送達處所第4招-電子產權憑證
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至第26條(會社、組合、神明會)、第32條(土地總登記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及第33條(權利主體未明)規定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一、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二、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三、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前項情形,相關權利人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暫緩代為標售。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