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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1第1招-地籍異動即時通第2招-住址隱匿第3招-指定送達處所第4招-電子產權憑證
參照內政部92年3月3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3685號函,耕地係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與適宜作建築或工作物之土地性質有別,故不宜設定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