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宗以上土地因使用需要,欲合併成一宗土地,須經土地複丈合併登記手續後,將原有土地所有權狀註銷,換發成一張新權狀,方能達到合併使用之目的。
2.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為限。
3.土地界標係設置於土地界址點位上,用以標示土地界址之標誌。土地界標之種類依界標管理辦理第三條所規定有鋼釘、水泥及塑膠界標等種類。
4.土地界標於現場複丈時由地政事務所提供,由申請人或代理人自行埋設,申請人或代理人請準備手套、鐵鎚等工具以便現場操作。